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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-周晓明律师

来源: 作者:周晓明律师 时间:2018-08-21 17:08:19

取保候审申请书

申请:周晓明  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

  联系地址: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路南81号辉煌大厦6楼,邮编:523129

  电话:137 1347 2418

  传真:0769-2233 9298

申请事项:

  请求依法将涉嫌走私罪的犯罪嫌疑人高嘉杰(化名)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。

事实与理由:

  犯罪嫌疑人高嘉杰因涉嫌走私罪,于2016年7月27日被贵局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。

  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高嘉杰的委托,指派周晓明律师担任高嘉杰的辩护人。应高嘉杰本人及其家属的要求,申请人作为高嘉杰的辩护人,已经于2016年8月4日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,未获贵局批准。结合高嘉杰本身的工作职责、身体状况及本案的犯罪情节,申请人认为,高嘉杰应当被取保候审,故再次向贵局提出申请,具体理由如下:

犯罪嫌疑人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2012修正,下称“《刑事诉讼法》”)第六十五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”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【2014】10号)第二十四条第二款:“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之规定,由于涉案单位东莞星ф手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星ф公司”)涉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且涉嫌偷逃应缴税款额较低,犯罪嫌疑人高嘉杰可能被判处拘役,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鉴于高嘉杰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且具有博士学历教育,其对自身的社会声誉极为珍惜,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。

  高嘉杰本人患有遗传高血压病,在入看守所体检时血压高压近170,低压也超过110。更需向贵局报告的是,高嘉杰的妻子方宝丽(化名)系年过40岁的高龄产妇,目前已怀孕七个多月,且患有妊娠期糖尿病(见附件),现听闻高嘉杰被刑事拘留情绪非常不稳定,随时可能造成流产等严重后果,家中还有不满一岁的儿子缺少照顾。如将高嘉杰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,则高嘉杰一方面可以保证随传随到,积极配合贵局的刑事调查,另一方面高嘉杰可以照顾妻子生产,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,以及维持一家人的生计。

  此外,本案发生前,高嘉杰作为星ф公司的副总裁,负责星ф公司的总体管理工作,对于本案涉及的客户以及成品的原料采购、成品被买方在中国国内内销等情况,高嘉杰此前缺少了解,也没有参与内销的任何环节。

  鉴于上述情况,并考虑到本案系对星ф公司的单位犯罪进行调查,高嘉杰没有任何犯罪前科,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,申请人认为,高嘉杰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(一)项和第(二)项情形。

犯罪嫌疑人

  如贵局同意将犯罪嫌疑人高嘉杰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,高嘉杰将严格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贵局的要求,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足额缴纳保证金,并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,严格遵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及时履行相关义务,配合贵局的调查。

  综上,申请人特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申请将犯罪嫌疑人高嘉杰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,恳请贵局批准为感,并请贵局就本申请出具书面答复意见。

  此致

  黄浦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

  申请人: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

  周晓明律师

  2016年8月17日

作者简介:周晓明,北京大成(广州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法学博士,执业领域:竞争与反垄断、网络与知识产权、公司及并购、争议解决、刑事诉讼,联系电话:13926215878,13713472418(微信号)。